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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办[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纠风办、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纠风办、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京教办〔2012〕11号)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员会,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研究,现就2012年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深化源头治理,注重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积极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长效机制,力争实现“治本措施得力到位、教育收费行为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有效遏制、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各项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本市中职学校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以及高等教育部分学科免学费政策;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的现象。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高中教育阶段择校费、学费和住宿费的管理;切实加强高等院校各类学历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的管理;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依法报批和备案管理,落实民办学校退费管理有关规定。

  (二)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严禁通过跨区域招生、招收特长生、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等方式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按各区县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严禁公办中小学违规办班补课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宣传招生或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校舍。

  (四)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5% ,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具体收费标准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予以公示。

  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各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收取费用。根据全国治理工作的要求,3年内全部取消高中择校生。

  (五)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坚决杜绝点招行为。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未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严禁高校异地举办各种类型的高等学历教育;严禁超标准收取学费。

  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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