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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办[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纠风办、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继续发挥市区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高校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规范教育收费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全面签署《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实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一岗双责”意识。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区县、各高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意见请于5月30日前报市教委。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纠风办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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