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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6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新政发〔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新疆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改善民生福祉为主旨,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为主线,以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为根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进一步增强我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争创、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联创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秩序,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区创建18个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市、区,下同),18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含乡镇、旅游景区,下同),1000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下同),2-3个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阶段目标。

  

  1.启动和初始创建阶段(2012年)。按照先示范单位、后示范街、再示范县的顺序逐步开展创建工作。计划完成2个示范县,5个示范街,200个示范单位创建目标,并通过验收实行挂牌示范。

  

  2.集中创建阶段(2013-2014年底)。召开创建工作现场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创建经验,加大创建力度,力争全面完成自治区级示范县、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的目标,并通过验收,全部实行挂牌示范。并在各地创建的自治区级示范县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县申报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3.巩固和全面达标阶段(2015年)。巩固前期创建成效,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总体目标。

  

  三、创建标准

  

  (一)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基本标准。

  

  1.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辖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

  

  2.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与工作机构,财政有经费支持保障。

  

  3.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

  

  4.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5.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6.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7.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60%。

  

  8.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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