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9.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 10.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标准。 1.街区内餐饮服务基础好或影响大,地州所在市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20个,其他县市区等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10个。 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3.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 4.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 5.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6.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7.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基本标准。 1.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清真餐厅清真食品准营证)齐全有效,统一上墙公示。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5.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6.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 7.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8.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9.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工作内容 (一)制定方案。 2012年5月,自治区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启动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5月上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商务厅,制定出台《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建设标准示范工程建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对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5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及建设启动情况等报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 1.申请。从2012年开始,各地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级餐饮服务单位、街区、县候选名单,并按照示范标准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评。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依据《考评细则》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区、县进行考评,研究确定自治区级示范县、示范街和示范单位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3.推荐。在考评的基础上,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国家级示范县推荐名单。 4.验收。对符合标准、通过考评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县,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等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确保示范工程建设责任有人担,工作有人干。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扎实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努力将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尤其加强与宣传、财政、工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把关、高要求,共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创建,尤其是做好学校示范食堂、建筑工地示范食堂、旅游景点餐饮示范店等的创建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百千万示范工程在规范餐饮市场秩序、改善餐饮安全管理水平上的积极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积极鼓励和支持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自愿参与创建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和对创建活动的参与度,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