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2]82号
【颁布时间】 2012-04-09
【实施时间】 201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展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展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1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规范会展活动秩序,全面提高会展服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展业拉动社会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强会展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系

  郑州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作为全市会展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会展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郑州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作为会展经济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做好会展业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搞好配合。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会展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辖区会展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协助做好全市大型会展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完善协调机制,做好综合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会展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大型会展活动期间,由市会展经济领导小组牵头,市会展办、商务、公安、交通、消防、城管、工商、卫生、药监、外侨等相关部门和郑东新区管委会抽调专人,联席办公,共同组成联合协调小组,研究制定会展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认真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会展场馆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会展活动的审核把关。遇到突发事件或集体群访事件时,迅速组成由信访和相关部门参与的快速反应处置小组,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维护正常的会展秩序。

  三、建立备案制度,加强项目审查

  凡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和中原国际博览中心等专业场馆举办的会展活动,展馆与会展举办方在签订场地使用合同前,要到市会展办备案登记。在专业展馆以外举办的会展活动,会展场馆在签订展场(馆)租赁使用合同前,要到辖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各会展场馆要对主、承办单位和举办单位的资质、展览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引导举办单位规范办展,避免出现恶性骗展事件。

  四、加强场馆运营管理,维护会展秩序

  1.各会展场馆在举办会展活动时,要做好场馆环境卫生、会展服务等工作。对场馆周边的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安全保障等,要有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不断提高会展组织水平和办展水平。特别是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会展活动,郑东新区管委会和郑州国际会展中心要按照各自的管辖区域,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不法商贩的治理工作。

  2.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室外停车场、文化广场、会展路原则上不得承接商业性会展活动。如遇到全国性大型会展确需使用的,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郑州国际会展中心统一承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接商业性活动。

  3.建立投诉督查制度。市会展办在会展期间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展场的使用管理、现场服务等进行督查,受理现场投诉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现象,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因管理服务不作为、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处理意见的监督落实。

  五、加强会展临时性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广告设置

  1.审批程序。全国性大型会展期间或市政府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等专业展馆举办的会展活动,根据会展举办方要求,需在会展场馆管理区域内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由会展场馆负责。在会展场馆管理区域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管会展业和主管城市管理的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到市城管局办理发布手续,由市会展办或会展举办方组织实施。

  2.发布时段。每个会展户外广告发布时段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设置形式。广告形式以灯杆道旗、沿街路牌、跨街门楼等为主。

  4.设置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做到安全规范、整齐划一。会展结束后,设置单位要立即进行拆除。

  六、强化部门管理,优化会展环境

  1.市会展办负责做好会展活动的行业指导和综合协调,并做好会展活动的总体统筹安排及国际性会展的相关手续报批工作。在大型会展活动举办前,要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将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并做好协调及督导检查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