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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完善县域金融体系、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一)按照“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参照金融企业执行。

  

  (二)各级工商、房管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以及担保抵(质)押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有关要求,对专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抵质押登记等方面参照银行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二、逐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

  

  (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地位和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

  

  (二)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三)适度放宽法人股东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经依法批准,允许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具备出资条件的优秀省外企业,来我省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其他法人股东的地域限制。

  

  (四)鼓励经营良好、内部管理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上述要求。

  

  三、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

  

  (一)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程序申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自1亿元开始,每增加5000万元,可申请增设1家分支机构,但最多不超过3家。已设立2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注册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对分支机构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情况下,可申请在本市其他区范围内设立第3家分支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督、管理,设区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后年度的分类评级中连续2个年度未能达到一级,或者有任一年度评级结果为五级的,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按相应程序撤销该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做好善后有关事宜。

  

  四、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一)适度放宽融资比例。对省政府确定的金融创新试点县中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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