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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探索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金融创新试点县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定向借款、在本县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探索新型融资方式。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股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数量不得超过3个,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倍;创新融资方案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设区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其实施情况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季度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融资的总体情况。 (三)切实加强融资管理。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资金融出方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五、着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人员队伍建设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机制。制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及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高管人员约谈制度,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等方面,切实发挥好高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作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指导和培训,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等有关制度实施后,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六、健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管理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对评级结果优秀、经营情况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鼓励,优先进行增资扩股、政策扶持、批准新业务试点、推荐转制村镇银行等。对评级结果不良、经营情况较差的实施重点监管;特别是对评级结果为五级的公司,采取重点监管、限制经营等方式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由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其营业执照。评级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由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确保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