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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40号
【颁布时间】 2012-04-07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和工作经费渠道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和工作经费渠道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和工作经费渠道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防震减灾

  投入机制和工作经费渠道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和工作经费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50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前我市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信息通信主干网等的事业经费和相应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继续维持现行渠道和管理方式不变,均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区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开展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地震群测群防、防震减灾宣传、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等所需经费;各区县地震工作机构的人员经费,监测台网、信息通讯网、分析预报系统和抗震救灾指挥等技术系统的事业经费及相应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均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三、由市地震局管理的区域性地震监测网、信息通信网、分析预报系统、市抗震救灾指挥等技术系统,以及地方性法治建设、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大震应急工作、地震现场工作、震害预测与评估、抗震设防管理等综合防震减灾工作项目,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直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其所需事业经费和相应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由市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市地震局是在中国地震局和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下的公益性单位,其综合防震减灾工作受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是市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职能部门,其地方编制的地震工作人员经费仍由地方政府承担。

  五、本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31日废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我市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60号)同时废止。

  

  
天 津 市 地 震 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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