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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发[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4-07
【实施时间】 2012-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о一二年四月七日

  


  
晋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晋城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或以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国有企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组织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项目投资安排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的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一)按工程建设程序要求,工程已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已审核编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三)工程、财务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投资项目,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前,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列入跟踪审计计划。

  

  第八条  未列入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核查和监督。审计机关发现或群众检举政府投资项目有违法、重大违规事项的,应将该政府投资项目调整纳入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职责及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等;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农民工工资管理及支付情况;

  (十)工程造价情况;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一条  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不能超过预算的80%(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审计机关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在三个月内做出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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