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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科[2012]112号
【颁布时间】 2012-04-28
【实施时间】 201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科〔2012〕112号)


  

  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科委,各商业银行:

  

  根据《市财政局等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沪财企〔2012〕2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需要在落实沪财企〔2012〕24号文的过程中,按照该参考标准对企业进行界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

  


  《市财政局等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沪财企〔2012〕24号)中所指的科技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中任何三项条件的,可以界定为科技企业: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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