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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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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告知有关规定。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已纳入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等,投资主管部门有明确意见需加快推进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严格规范管理、积极主动服务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用地预审报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未纳入行业规划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必须取得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未取得书面告知意见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预审申请。

  

  (八)切实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前置把关要求。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申请审批(核准)项目,不得申请建设用地审批。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本通知下发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并已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时,可以不再补办用地预审手续。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在线备案和跟踪监管

  

  (九)严格执行用地预审在线备案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用地预审后,必须通过网络在线备案系统实时逐级上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在线报部备案。同时抄送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部备案的省份,部暂停受理其报部用地预审的项目。

  

  (十)加强用地预审跟踪监管。用地预审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也是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预审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在建设用地审批环节必须加以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审批的审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对预审意见落实情况的审核力度,对未能落实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核,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为进一步加强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衔接,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部将不定期抽查各地用地预审制度的执行情况,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其纳入督察范围,对未按规定进行用地预审和用地预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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