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12]6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2〕64号)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公告》有关规定,严格涉税中介的市场准入,规范中介执业行为,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专业服务。

  

  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90号)中关于“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鉴证报告必须是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并由系统打印封面的报告”的要求,对于没有条形码封面的鉴证报告不予受理。

  

  三、为加强对外省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中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跨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必须到业务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的规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