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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白创卫[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白沙黎族自治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一轮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白沙黎族自治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一轮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白创卫[2012]10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国营农场、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4月25日至26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文明办、县创卫办牵头组织省创卫专家、老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等28人对县城街道和临街单位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一次暗访式检查。检查组对照《白沙黎族自治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第一轮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的9项内容认真进行现场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及拍摄现场。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第一轮环境卫生整治的主要成效

  

  1、环境环境卫生工作的认识明显提高。各单位根据《方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力开展第一轮环境整治,并认真研究整治措施,本单位卫生以及公共责任区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2、宣传力度明显加强,氛围浓厚。县城大街小巷,宣传文明、卫生的标语、字画,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对居民的卫生意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宣传,县城的环境卫生面貌和居民卫生习惯得到进一步改善,乱丢乱扔垃圾的现象明显减少,占道经营的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乱贴乱写的小广告也大幅减少。

  

  3、街道清扫保洁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县城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县城街道清扫保洁工作得到落实,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明显减少,除了个别路段外,大部分路段“门前三包”工作也得到较好的落实。

  

  这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较好的单位有:白沙气象局、白沙国税局、县法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白沙人民银行、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供销社、白沙地税局、县总工会、县公安消防中队、县武装部、县医院、白沙思源学校、白沙中学、县计生委、南高岭林场办公室等。

  

  这次环境卫生整治中组织较好、迅速的单位有: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卫生局、县发改委等。

  

  二、存在问题

  

  1、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仍存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店铺、居民将装垃圾的箩筐、泡沫箱摆放在人行道上;部分垃圾桶周围堆满垃圾;手推垃圾车未封闭,当街暴露垃圾;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仍有卫生死角。

  

  2、占道经营与流动摊贩现象仍存在。虽然城管部门加大力度整治占道经营与流动摊贩,但仍有反弹迹象,特别是在主次干道上仍存在多处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现象,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未得到有效根治。

  

  3、个别路段“门前三包”和保洁工作未落实。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监督不到位的路段,“门前三包”工作未落实;小街巷和部分路段夜间保洁工作未得到落实;由于环卫和园林两部门未理顺工作关系,导致人行道的保洁未达到规定要求,树头保洁差。

  

  4、人行道上摩托车乱停乱放的现象较普遍。由于未规范摩托车的停放处,摩托车(电单车)在人行道上或大街上乱停乱放现象严重,造成人行道堵塞,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5、小街巷及单位宿舍大院内乱涂写乱粘贴小广告的现象仍存在。虽然主次干道上的小广告经过整治,已明显减少,但在小街巷和部分单位宿舍大院内粘贴小广告的现象较为严重。

  

  6、破产单位(拖拉机站、物资局、包装厂、粮食局、综合厂、牙叉农村社区、老干村、建筑公司、机芯厂、修造厂等)大院卫生无人管理,脏、乱、差等问题较为严重。

  

  7、城中村卫生管理仍不到位,脏、乱、差等问题较多。

  

  这次环境卫生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有:白沙农场社区、牙叉农贸市场、物资局、牙叉镇政府、桥南居委会、城西居委会、城东居委会、农机服务中心、中国电信白沙公司、保险公司、电影公司、工商银行。

  

  三、工作要求

  

  1、环卫等部门要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工作力度。

  

  2、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环境卫生达标工作制度。

  

  3、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易反弹的占道经营与流动摊贩研究制订长效管理办法。

  

  4、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小广告要加大整治力度。

  

  5、住建局环卫和园林要尽快理顺工作关系,确保人行道树头保洁。

  

  6、县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规范摩托车的停放。

  

  7、破产单位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破产单位卫生管理,落实清扫保洁人员。

  

  8、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做好各项创卫工作。

  

  9、新建小区的业主单位要建立物业管理机构,加强卫生管理,改变脏、乱、差等现象。

  

  10、各单位要继续加大本单位及公共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整治力度。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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