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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办发[2012]4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2年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三县并举”发展战略和“五个发展”战略举措,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有为才能有位、公开不忘保密、主动化解被动、尽力又要量力”为工作理念,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稳步推进”为工作目标,以“六个着眼、六个着力”为工作举措,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又好又快又稳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实现“三个走在前列”目标作出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各乡镇(管理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条例》赋予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定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持队伍稳定,明确职责,保障必要的经费。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人员,同时按工作实际和要求,逐步充实工作人员。县级各部门应按照各单位实际,依托办公室,配备1至2名兼职人员相对固定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调整充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加强公文备案工作,确保信息公开规范有台账。继续改进和完善公文流转环节,明确公开属性,做到程序规范。联系落实公文备案试点单位,召开座谈会,进行走访,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文备案开展情况,同时总结经验做法,择机在各乡镇(管理区)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推广。各乡镇(管理区)政府在总结自身经验做法的同时,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乡镇(管理区)和部门推广,并不断完善公文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各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目录编制工作,确保网站公开内容统一有序。规范政府信息专栏建设,继续修订完善《指南》和《目录》,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的科学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全面完整。各乡镇(管理区)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本地区目录编制工作,制定目录编制规范,以规范本地区公开目录。(责任单位:各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公开意识。继续加强全县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并以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4周年为契机,在2011年征文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规范意识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各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提高年报内容完整性。继续从文字和形式等方面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品质,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更具实用性和参考价值。各乡镇(管理区)、各部门应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完成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责任单位:各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加大工作“量化”,确保各项工作公开透明。2012年,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将在2011年的基础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加大对开展情况及结果的公开,其中包括月报报送情况、年报报送情况、主动公开情况和依申请公开情况等,进一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透明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各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政府公开工作持续有序开展。各乡镇(管理区)、各部门应参照县本级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工作台账、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没有发文的乡镇和部门在2012年度要补发相关制度文件。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典型的依申请公开案例材料报送,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责任单位:各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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