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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72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救助管理服务,结合自治区实际就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理念,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大病保障为主、兼顾普通疾病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机制,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看病贵问题,为促进自治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作出贡献。

  

  二、试点范围

  

  先行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疆推开。

  

  三、试点内容

  

  (一)参保人员

  

  具有当地户籍的居民,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论年龄大小、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均纳入参保范围: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

  

  (二)保险缴费

  

  保险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20元,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三)赔偿额度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年最高理赔金额8万元。

  

  (四)承保单位

  

  先行试点的四地州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保。

  

  四、工作要求

  

  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艰巨、涉及面广,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做好保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并会同财政、保监部门加强对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参保所需资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承保单位要优化服务流程,及时准确提供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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