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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的公告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的公告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鄂国税函[2011]191号)及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将集中在市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预申报

  

  外贸企业到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或者登录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并接受预审核反馈结果。

  

  (二)正式申报

  

  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外贸企业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

  

  1.对外贸企业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核对单证、报表是否齐全、有效。

  

  2.对外贸企业提供的申报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将表、单、证的数量登记录入审核系统,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具《接单登记回执》。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签署审核意见。

  

  3.对申报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当即向企业提出改正、补充凭证资料的要求。

  

  4.将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将申报数据转入审核环节。

  

  5.办税服务厅将受理外贸企业资料转交到税政部门,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交接表》。

  

  6.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将申报资料转交到市局,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交接表》。

  

  (三)资料交接

  

  1.次月初,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将市局审核无误的资料转交给办税服务厅。

  

  2.办税服务厅将审核无误的资料及正反馈信息传递给外贸企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做好前期外贸企业审核收尾工作,对2011年外贸企业已申报而未审核通过的单证,一律按原工作规程执行。

  

  (二)自2012年起,外贸企业发函核查工作由市局具体负责。

  

  (三)外贸企业的日常管理仍由各县(市、区)局具体负责,各单位税源管理部门需按月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签署管理意见。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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