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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沪公发[2003]40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03-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2012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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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随身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发动机驱动或者电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的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在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在车行道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短暂停留,在内环线以内的道路上,禁止在距离路口或者公交车站30米以内的地点临时停车,禁止3辆以上残疾人专用车同时在路边停车,临时停车妨碍交通畅通与安全时应当迅速驶离;

  

  (五)残疾人专用车不得搭乘其他人员,禁止将残疾人专用车交给无《操作证》的人驾驶;

  

  (六)禁止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装残疾人专用车的,可以责令其按有关技术要求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仍在道路上行驶的,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核发残疾人专用车牌照的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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