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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奖励的民营美术馆必须配合北京市文化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民营美术馆如有违法行为,收回当年已发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民营美术馆建立学术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活动内容的审核。 第十八条 北京市鼓励美术馆成立行业组织,加强馆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学术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加强管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维护北京民营美术馆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十九条 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民营美术馆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民营美术馆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30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