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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由不同级别环保部门审批的,由最高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省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保部门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辐射环境方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不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05〕6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