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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文件精神,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未根除,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仍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一)严格用工管理。建筑行业用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严禁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非法招用农民工。建筑业施工企业要规范用工管理,不能以包代招,以包代管。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并到各级人社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二)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将工资支付日期、周期、标准、方式等事项制度化,并向全体务工人员公布。企业每月至少向务工人员支付一次工资,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必须有发放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三)施行《记工单》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统一格式的《记工单》,对务工人员的工作量和劳动报酬进行记录。《记工单》一式两份,务工人员和施工企业各执一份,一定时间内(不超过一个月)或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全额支付工资,《记工单》由工资发放单位收回。没有支付或没有全额支付的,《记工单》由双方各自保存,作为发放和结算工资的凭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填《记工单》,要责令该企业同务工人员补填《记工单》,并以此作为核算务工人员工资的凭据。 (四)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月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如实报告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生拖欠的要说明原因。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根据报告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一)进一步加强工资保证金收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2%交纳工资保证金。中省直及市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向交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书》(以下简称《交款证明书》)。各级建设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中标手续、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为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办理中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商品房预售等手续,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擅自开工,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负责解决,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收缴工资保证金。 从2012年开始,连续3年不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房产、信访部门确认,可以免收工资保证金;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从2013年开始,无论是在建还是新建工程,均按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加收工资保证金;超过3年仍发生工资拖欠的,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