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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4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全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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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防治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部门履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密切配合,深入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并优先安排实施。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保证病区群众喝上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水。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与卫生部门紧密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环节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含碘量的合格食盐。

  

  供销部门要加强碘盐市场供应监管,加大盐政执法力度,维护食盐安全,确保合格碘盐持续稳定供应。

  

  农林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划的大骨节病区进行重点扶持,并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地方病病区改善生态环境给予倾斜支持。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地方病防治的经费投入,保证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提高防治能力。各地要配备与地方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防治人员,积极开展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地方病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加强科学研究和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方法,努力提高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实施依法防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四、考核评估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规划顺利实施。省卫生部门将会同省发展改革、省财政等部门于2013年和2016年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估。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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