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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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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责任

  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冻猪肉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机制要求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采取措施,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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