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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财[2012]6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6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扶持牧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品种改良。为加强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扶持牧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品种改良。为加强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管理,按照《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补贴范围及数量

  

  (一)能繁母猪1640万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各项目省可自行调整项目县数量。可适当新增项目县,增加幅度不超过2011年本省项目县数的20%;对2011年暂停安排任务的67个项目县,可选择部分重新列入补贴实施范围(不计入20%范围);对2011年任务完成不足40%的22个项目县应不安排或少安排2012年补贴任务,继续完成2011年剩余任务(名单见附件)。

  

  (二)奶用能繁母牛896万头。继续对全国756.5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9省(区)51.5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安徽、四川、江西、青海、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9个项目区46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5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三)肉用能繁母牛500万头。扩大补贴范围,将河北、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省纳入补贴实施范围。根据2011年任务完成情况,适当核减部分项目省2012年任务量;西藏和青海继续完成2011年项目任务,2012年暂不安排补贴任务。

  

  (四)种公羊24.7万只。根据2011年任务完成情况和种公羊生产供应情况,适当增减部分项目省2012年任务量。扩大补贴范围,将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贵州等省纳入补贴实施范围。

  

  (五)牦牛种公牛1.82万头。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其中新疆含褐牛。适当增加西藏和青海2012年补贴任务。

  

  二、补贴对象

  

  (一)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

  

  (二)项目县内存栏能繁母羊30只、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三、补贴标准

  

  (一)生猪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

  

  (二)奶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30元或20元。除奶水牛外,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荷斯坦牛、娟姗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其他奶牛品种每剂冻精补贴10元。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

  

  (三)肉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

  

  (四)绵羊、山羊良种补贴:绵羊、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只。

  

  (五)牦牛良种补贴:牦牛种公牛一次性补贴2000元/头。

  

  四、补贴品种

  

  (一)生猪补贴品种包括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以及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

  

  (二)奶牛补贴品种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等品种。

  

  (三)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肉牛、绵羊、山羊、牦牛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五、补贴程序

  

  (一)生猪良种补贴。由各项目县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

  

  (二)奶牛和肉牛良种补贴。由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种公牛进行评选,确定冻精生产单位,公布入选种公牛编号和生产性能等技术指标。省级畜牧、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项目县进行集中招标选购,采购合同报农业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与种公牛站进行结算。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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