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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安监办
【发文字号】 黔安监办〔2012〕8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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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三个结合”。“三位一体”执法工作要切实做到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实现进一步提升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效率和水平;要切实做到与专家技术会诊相结合,实现专家把脉,诊断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要切实做到与煤矿安全生产重点问题和重大灾害整治相结合,实现“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八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实施。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将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每年统筹组织开展2次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上半年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为重点,兼顾高瓦斯矿井,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雨季三防”工作要求,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集中整治检查;下半年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为重点,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检查。

  

  (二)市(州)“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牵头单位)应认真制定煤矿安全整治检查工作方案,各地、各类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各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相关组成人员,应如实统计上报参加人员工作量,落实专家补贴。

  

  第九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机制构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职责,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构建“三位一体”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重点整治检查成效,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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