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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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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凡在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视同金融机构总部,享受市相关政策扶持,其经营场所选定、办公或高级管理人员购(租)房等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五)参照总部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级给予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3年按照对地方税收贡献的30%给予补助,后2年按照对地方税收贡献的20%给予补助。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第一次分红年度起连续3个年度,按股东或合伙人分红所得上缴地方税收的30%给予补助。

  (六)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上缴地方税收的30%给予补助。

  (七)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优先分享市后备上市企业数据库信息,优先向其推荐本市优秀后备上市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将其所投资企业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优先享受本市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关扶持政策。

  五、积极优化股权投资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服务力度。市金融办、财政局和工商局成立股权投资业发展服务小组,具体负责全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业集聚发展的市场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帮助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解决影响发展的难题,在企业注册登记、人才落户、办公选址、员工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股权投资类企业迅速落户展业。建立政府部门与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对象、相关市场主体的沟通交流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鼓励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经营,推动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围绕股权投资业发展做好宣传工作,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专业培训,并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同时,及时发布项目投资、股权投资信息,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投资资源。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考核办法,每年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三)规范企业管理。要建立完善规范股权投资业发展的监管机制,坚持依法合规操作,防范和控制股权投资运作风险。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公布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实行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要及时向市金融办备案,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管理细则,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年审、运营等方面监管,推动股权投资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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