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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49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

  
青海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招投标工作指导意见

  


  为确保我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的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公开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办能力强、信息网络齐全、服务收费合理的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以实现降低和控制行政成本费用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使每一个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为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创造必要条件。

  

  三、招标方式

  

  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即由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地区政府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参加投标,并由试点地区政府与中标的相关商业保险机构达成购买服务协议。

  

  四、有关要求

  

  (一)试点地区政府有权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试点地区政府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试点地区政府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经办医保服务能力、资信良好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投标。

  

  (三)投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齐全、技术力量雄厚、有自上而下的垂直信息管理系统和培训系统、业绩突出并在试点地区有相关分支机构等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的能力。

  

  (四)试点地区政府可根据经办医保服务项目自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中要求相关商业保险机构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试点地区政府应将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管理费用作为竞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反复进行比选研究。在确保试点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政府购买服务成本。

  

  (六)招投标工作是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的重要环节。省医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监管力度,确保商业保险机构的选择公开、公正、透明。

  

  五、时间安排

  

  试点地区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招投标工作,研究确定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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