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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12]29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积极发展应急救护培训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医护人员、红十字青少年加入应急救护培训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救护义务培训辅导,组织参加各类应急演练演习,提供应急救护技术指导和保障服务,努力建设多层次、广覆盖的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队伍。

  

  四、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要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政府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管理,积极协调推进应急救护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牵头负责本级应急救护培训的总体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等;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教师和学生救护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学校医务人员和教师、职工参加应急救护师资培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技能教育;卫生部门负责救护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并组织演练;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参加应急救护培训,确保在灾害现场能够有效开展救护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安排交通司乘人员参加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必要操作演练;建设部门负责在建筑队伍中积极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在建筑工地成立突发事故急救小组,做好事故现场急救工作,减少人员伤亡;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旅行社导游、酒店服务人员参加应急救护培训;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普通劳动者、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参加应急救护培训;铁路、民航、电力等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作业人员参加应急救护培训,掌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意外伤害时的各种自救互救技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作为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和当地应急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组织和资源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培训工作开展。

  

  (二)加强经费保障。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不以营利为目的,各地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费用通过同级政府支持、受益单位(或个人)适当缴纳等途径解决。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举办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各级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可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收取培训费。对志愿者、在校学生、街道社区居民和农民等实行免费培训。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红十字会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电台等传媒平台,广泛宣传应急救护培训的重要性,宣传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成功施救案例,提高群众对应急救护的认知度和参与性。要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与增强群众参与现场救护意识、传播人道救助精神相结合,利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等纪念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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