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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9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政函〔2012〕90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报来《关于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国土资发〔2012〕1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同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土地管理方案。

  

  二、调整后的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址范围:南以银川-巴彦浩特公路为界,东界自银川-巴彦浩特公路,经西夏王陵、西北煤机总厂、惠兰乙线、正兰乙线高压线74号电线杆、苦水沟南侧大南沟沟口、沿山脚下向北延伸至宁夏内蒙古行政区界(不包括汝箕沟矿区、石炭井矿区、王泉沟矿区、正义关矿区、甘沟矿区及其通道)西界、北界均以省界为界。另一块为四合木保护区,西界以110国道为界,北以省界为界,东界、南界以110国道石嘴山收费站北侧洪水沟至黄河沿线为界,总面积193535.68公顷,属于原有保护区范围,仍由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特种用途林地管理。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调整后保护区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林权证》。

  

  三、保护区调出区域的汝箕沟矿区、石炭井矿区、王泉沟矿区、正义关矿区、甘沟矿区及其通道,总面积16042.43公顷,仍由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一般林业用地管理。

  

  四、保护区调出区域南以苦水沟南侧大南沟为界,北界以省界为界,西以苦水沟南侧大南沟沟口沿山脚下向北延伸至省界,东以省界沿110国道、原保护区东界至苦水沟南侧大南沟的泄洪沟,面积10355.2公顷,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石嘴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的确定,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所认定的土地现状地类为准。

  

  五、因自然保护区面积调整而减少的宜林地,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程中,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适度调整补划。

  

  六、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编制《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出范围内的王泉沟矿区和山前洪积扇地区防火方案》,切实保障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安全。

  

  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要严格项目准入,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落户,避免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污染。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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