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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35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现就2012年6月1日(报检日期)即将实施的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增检疫审批产品 所有进口养殖水产品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见附件1。进口商在报检时须提供书面材料声明进口水产品的养殖或野生属性。 二、进一步规范证书格式 凡未附具经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截止2012年2月,已与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详见附件2。 三、进一步规范产品申报 进口商或其代理商申报进口水产品(不包括水产制品)品名时,须在ciq2000系统完整、规范录入进口水产品的品名及拉丁学名,格式如:竹荚鱼(trachurus japonicus)。申报时,请参照国外检验检疫证书注明的产品学名。报检时,须提供详细的《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货物清单》(中文品名后注明拉丁学名,一一对应)。我局将根据国外检验检疫证书、货物标签等实施核查,发现不符的即按不合格食品处置。 本通知所规定要求自2012年6月1日(报检日期)起在上海口岸正式执行。请进口商及时告知国外供应商做好相关准备,以便上述检验检疫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附件2:已与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 附件3:进口养殖/野生水产品声明(样张) 2012年5月9日 附件1 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公布,本通知予以修改)
注:今后上述某些类别对应的hs编码可能发生变化。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范围为上述hs编码对应的实际品种。 附件2: 已与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 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 (共28个,截至2012年2月) 亚洲(8个):越南、泰国、韩国、巴基斯坦、缅甸、日本、菲律宾、土耳其; 欧洲(10个):法国、丹麦、俄罗斯、挪威、荷兰、冰岛、希腊、西班牙、爱尔兰、德国; 美洲(8个):美国、加拿大、乌拉圭、巴西、智利、秘鲁、阿根廷、墨西哥; 大洋洲(2个):澳大利亚、新西兰。 附件3: 进口养殖/野生水产品声明(样张) 本公司进口/代理进口来自: (国家/地区),报检号为: 的水产品。 详细信息见下表:
我司承诺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如有瞒报、漏报等情况,我司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签字 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