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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员、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到岗履职,并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给予修复。 (七)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认真执行旁站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材料、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八)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质量负责。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三、加强建筑材料管理 (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优良部品材料库制度,并在公共租赁房中试点推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进一步严格优良部品库的管理和运行,并加大对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建筑材料市场供方主体诚信信息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结构性部品和功能性部品实行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生产企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中公布,并每年更新一次。对塑料管材、建筑外窗、防水涂料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在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并在北京有形建筑市场现场公布。本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在选购上述建筑材料时,应优先在认证产品名录或获得诚信等级的供应单位中选购建筑材料,以提高建材质量保证水平。 (十一)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建筑材料采购备案制度和进场验收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检验。对检查发现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十二)实行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验。建设单位在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进行抽样抽测,抽测数量不应少于6个构件(应包含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各构件类别)。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作为结构验收的重要依据并存档。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厕浴间进行带水检验,减少交付后渗漏问题。 (十三)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施工单位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回填土下沉、门窗变形、墙面开裂、屋面、厕浴间及外墙渗漏等质量通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明确防治措施,要加强对通病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 (十四)建立企业对工程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工程参建主体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质量等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上传至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核信息平台,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完善企业和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确保工程质量。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十五)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筑材料验核制度、第三方检测制度、分户验收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铭刻在永久性标牌上,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