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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关于采集超级市场零售行业普通发票开票信息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6号)


  

  
关于采集超级市场零售行业普通发票开票信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采集超级市场零售行业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开票信息(以下简称“发票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7-2011)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超级市场零售行业纳税人,为本公告采集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局可在其他行业全面采集纳税人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二、采集方式。纳税人按照《发票信息在线采集系统纳税人使用流程》(附件),申请安装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在线开票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信息采集系统”),实时报送发票开票信息。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的集团用户纳税人,可按照国税机关确定的发票信息报送业务规范上报发票开票信息。

  

  三、“发票信息采集系统”纳税人端的开票软件、采集器、使用培训及维护由电信网络运营商免费提供。国税机关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开具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发票信息采集系统后,不再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75号)文件要求上报机打卷式发票开票信息。

  

  五、推行使用发票信息采集系统后,纳税人在之前领购但未开具的余存空白通用手工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余存的空白非冠名机打普通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退票或缴销;余存的空白冠名机打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协调电信运营服务商帮助纳税人通过发票信息采集系统在线开具。

  

  六、本公告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对符合本公告采集范围且使用自开票系统的集团用户纳税人,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发票信息采集系统”上报开票信息。

  

  附件:发票信息在线采集系统纳税人使用流程(略)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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