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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2〕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为加快我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物流业发展

  

  (一)完善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国家a级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募股权融资,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仓单质押、股权质押贷款及供应链融资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二)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积极加强信贷政策宏观指导,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加快与税务、质检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联网进程,为现代物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面向物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加强针对物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及时高效保证物流业信贷资金供给,促进物流企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对物流业资金倾斜力度。省级支持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向物流业发展倾斜,重点用于规划引导、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对重点物流企业和重大物流项目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及贴息等。市(州)、县(市)政府根据财力状况,也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大力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整合物流设施资源,优化管理体制

  

  (一)鼓励企业实行制造业与物流业主辅分离。凡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单独成立物流企业,其资产、股权发生变动的,免收信息咨询费,减半征收产权转让交割服务费。同时,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省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资产转移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符合有关契税扶持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及物流信息平台资源进行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

  

  (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五)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

  

  (六)研究建立全省物流统计体系。尽快建立全省物流统计直报系统,逐步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确立物流业的产业地位。

  

  (七)改善口岸通关管理,实现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和分类通关管理的海关监管模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物流企业通关时,可享受大型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和服务,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八)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九)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逐步减少行政审批。

  

  三、加大土地、交通等政策支持,加快物流业发展

  

  (一)加强和改善物流业用地的支持,对各地列入 “十二五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可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凭相关资料依法供地,优先办理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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