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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办发[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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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扶持政策

  

  1、全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等土地整治项目,应优先集中安排到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项目片区。

  

  2、对示范片区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外,市和区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对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电力增容费、供配电工程费用及相关配套费用,积极向省相关部门争取政策扶持。

  

  3、市级设立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 10 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用地整治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项目,其中50%用于农用地整治,50%用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新市镇和新社区建设启动周转资金。

  

  4、整合涉农专项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市级年度涉农专项资金要提取不少于 30%用于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重点项目,各涉农专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应根据整合要求适度调整,具体由市统筹办、财政局会同市农委、水利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5、鼓励区县统筹规划,对快速通道两旁 1000 米以内的农田进行整治,参照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项目扶持办法,市财政给予每亩2000元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置换城镇社会保障,迁入新市镇新社区、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农民可转为城镇户口,可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城镇社会保障手续;可按补偿政策得到有产权的住房,并优先扶持就业,有创业能力的可免费办理工商执照、获得创业贷款。鼓励搬迁农民以富余安置房产权置换富民合作社股权,入社房产可以是安置房实物,也可为安置房房票期权。

  

  五、强化组织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市统筹委相关成员单位在片区项目编制和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对接,市统筹办、财政局要做好牵头扎口、目标考核等工作。区县是推进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区县为主、市区(县)联建的工作机制,形成区县党委统筹组织、政府牵头主抓、统筹办具体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试点镇街是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要直接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建立专门工作队伍,确保有力有序组织实施。

  

  2、强化资金保障。创新片区建设投入机制,多方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区县要加大财政配套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按照市场化、多元化运作方式解决资金问题,积极筹建相关投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注资、民资入股、银企对接等方式扩充平台资本金,增强融资能力。认真分析项目区综合条件,找准整治潜力、盘活土地资源,采取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托底收购土地整治建新用地指标等方式,平衡片区建设成本,项目责任书中必须包括资金平衡方案。

  

  3、维护农民权益。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坚持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通过村民民主议事,鼓励农民筹资筹劳参与项目建设。加大配套改革力度,创新土地经营模式,整治后的土地原则上都要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确权确股确利。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凡涉及村庄搬迁等重大事项,必须确保90%以上村民签字同意。 附:《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

  
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集中力量打造统筹城乡发展先导区,特制定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筹集

  

  市财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的规定,筹集城乡统筹建设土地整治专项资金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项目建设,每个试点镇街1亿元。各区县应按照不少于市级扶持资金1 1∶的比例安排配套扶持资金。

  

  二、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按照“择优选项、规范管理、定向投入、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内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项目片区内农用地整治项目,每个试点镇街安排5000万元扶持资金;对项目片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每个试点镇街安排5000万元启动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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