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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办发[2012]2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镇街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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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拨付程序

  

  1、专项资金申报。由区县政府向市统筹办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规划、绩效目标、资金平衡方案等。 2、扶持项目审定。对区县申报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市统筹办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统筹委审定后,与区县签订项目责任书。

  

  3、区县还款承诺。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出具书面承诺,确定5000万元启动周转资金还款时间。

  

  4、专项资金拨付。申报项目经市统筹委审定确认后,由市财政按每个试点镇街 1 亿元的总额直接拨付到有关区县财政,由区县根据镇街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下拨使用。

  

  四、资金监管

  

  1、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户(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各试点镇街应按照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及时向区县统筹办、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2、严格项目考核验收。示范片区内各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县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示范片区建设完成后,由市统筹办会同市国土、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综合考核验收。

  

  3、严格项目绩效评价。市统筹办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整治项目的,须足额退还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五、后续管理

  

  市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中的启动周转资金,区县须通过三类用地指标置换调剂,以折抵方式归还可跨区县调剂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1、建设用地指标折抵归还以区县为单位,按照近郊(江宁区、浦口区、栖霞区)每亩50万元和远郊(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每亩35万元的标准,在建设用地复垦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折抵归还建设用地指标。

  

  2、归还的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三类,即国家下达溧水县、高淳县的农用地转用计划(配套相应规模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各区县争取到的点供计划指标(配套相应规模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等。各区县通过在本辖区内置换调剂使用三类用地指标,确保及时足量归还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3、区县归还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市国土局设立的用地指标信息库,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在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使用费由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单位,在建设用地报批前,按用地预缴规费的方式由市国土局收取后,交入市财政纳入市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综合整治示范片区滚动发展。

  

  本办法由市统筹办、财政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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