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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性材料,经有关区(市)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内遴选评审员,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评审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对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名单,并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奖励文件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应当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再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组织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评审员的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