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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蟠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蟠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的通告

  (渝府发〔2012〕54号)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严格控制蟠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蟠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涉及綦江区中峰镇中峰村、郭扶镇龙台村、永城镇黄沙村。其中,上库淹没区控制范围为正常蓄水位996.5米高程(正常蓄水位995.5米加1米风浪线)接20年一遇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区域,下库淹没区控制范围为正常蓄水位550米高程(正常蓄水位549米加1米风浪线)接20年一遇设计洪水水位线以下区域。

  

  二、在蟠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

  

  三、在蟠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进行各行业规划。

  

  四、在蟠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范围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和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劳改劳教人员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占地区和淹没区范围内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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