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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沪公发[2006]34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06-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重新发布)

[接上页]


  (六)警示标志的使用

  

  娱乐场所应将市公安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市卫生局等部门联合设计制作的包含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悬挂、摆放于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

  

  二、备案登记制度

  

  娱乐场所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在到公安部门备案后又变更娱乐经营事项,被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的15日内,向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娱乐场所平面图、方位示意图;

  

  (四)娱乐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娱乐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证明(由质监部门提供);

  

  (六)娱乐场所内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应急措施、方案;

  

  (七)市、区(县)保安公司出具的已派驻保安的证明;

  

  (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布局示意图;

  

  (九)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书面材料一律使用a4纸。各派出所要对上述材料进行建档立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系统,上报所在分、县局。

  

  三、派驻保安制度

  

  娱乐场所必须按照下列标准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保安人员:

  

  (一)中资、中外合资(合作)游戏(艺)机场所: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

  

  (二)歌舞厅(含迪斯科舞厅):营业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含5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

  

  (三)星级宾馆(酒店)内附设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歌舞厅(含迪斯科舞厅):不得少于2人,其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的,宾馆(酒店)保安部门必须加派2名以上内部保安人员协助工作。

  

  (四)设置ktv项目的娱乐场所(不含餐饮助兴式):包房数不足20间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数20间至40间的,不得少于4人;包房数在40间至80间的,不得少于8人;包房数在80间以上的,不得少于12人。

  

  (五)星级宾馆(酒店)内附设非独立法人资格的ktv(不含餐饮助兴式):包房数不足40间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数在40间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且宾馆(酒店)保安部门必须加派内部保安人员协助工作。

  

  (六)兼设多个娱乐项目的综合性娱乐场所:综合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综合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6人。

  

  四、“五统一”制度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做到“五统一”:

  

  (一)统一着工作服。

  

  (二)统一佩戴ic卡等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三)统一填写《上海市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

  

  (四)统一实行上下班ic卡考勤制度。

  

  (五)统一上班期间的休息地点。

  

  公安机关在对娱乐场所的检查中,对发现未办理ic卡而在娱乐场所从业的人员,应责令娱乐场所立即补办;对发现没有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的,应及时通报文化行政执法部门。

  

  五、安全管理制度

  

  (一)娱乐场所应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负责娱乐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二)娱乐场所应在公安部门指导与帮助下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相关演练。

  

  (三)娱乐场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安全门上锁,遮挡、覆盖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属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查处工作。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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