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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对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审委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委会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

  

  (二)组织召开审委会会议,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分配建议进行审核讨论,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调度统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通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种类,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对于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按照 “一事一议 ”的原则,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当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并提报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设立审批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重大项目报省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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