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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24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启动实施阶段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将于2012年5月3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条例》在启动实施阶段的有效施行,推动全市依法防烟工作稳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为目的,依法推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创建无烟环境,降低二手烟草烟雾(以下简称二手烟)造成的公共危害,积极营造“关爱健康、远离烟草”的社会舆论氛围,推进我市“三优”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防烟工作责任,落实有关部门防烟执法工作任务,提高市民防范二手烟危害的健康意识,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止吸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政府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成立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止二手烟危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副秘书长(不含区级)和卫生局长担任,各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分级承担防烟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日常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拟成立的“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烟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烟工作,并对中省直驻哈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一)市、区防烟办在本级防止二手烟危害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建立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网络。工作网络由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交通、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卫生、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构成,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协调统一的防烟执法监督工作网络。

  (二)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亦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防止二手烟危害领导小组及防烟办,并指定相应执法机构,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执法工作。分别在市、区防烟办指导下,组织和监督指导本系统开展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依法防烟的宣传、培训、无烟环境创建和防烟执法工作。

  (三)区级防烟办负责协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招募防止二手烟危害志愿者和义务监督员。佩带市防烟办统一制发的标识,监督辖区内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依法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对在上述场所室内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对管理不力场所可向主管部门举报。

  (四)各类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负责人是防烟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设立专、兼职防烟监督员和巡查员,依法在本场所内开展防烟工作。

  四、工作任务

  市、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自2012年5月31日起,切实负起依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各项执法工作,指导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创建无烟环境,确保《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执法任务。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防止二手烟危害执法机构及其责任人,负责管辖职责范围内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执法工作。

  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2.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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