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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4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青海省201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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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政府强制扑杀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重大病害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四)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大田作物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每亩具体保额:马铃薯400元、小麦300元,油菜300元(国有农场按照240元)、青稞300元、玉米300元、蚕豆300元;温棚为0.5亩/栋4000元(为墙体、薄膜、棚架和棚内作物各项保险金额之和)为基本单元,依次累加。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为4000元,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五)保险费率

  

  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小麦、油菜、青稞、蚕豆、马铃薯、玉米均为8%、温棚5%;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6%。

  

  (六)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

  

  小麦、油菜、玉米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2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马铃薯、青稞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蚕豆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8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温棚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60%,县级财政补贴20%,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20%。国有农场相关作物,县级财政不再补贴,涉及上述县级财政补贴部分,均由农场自行承担。

  

  2、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养殖户承担20%。

  

  (七)承办机构

  

  我省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

  

  (八)承办时间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种植业大田作物保险签单工作于当年7月31日前结束;温棚保险、养殖业保险签单工作于当年年底前结束。

  

  (九)保费结算

  

  省财政根据确定的承保任务一次性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保险经营机构;各县(市)按照实施方案下达的保险计划一次性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划拨各地保险经营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坚持见费出单,各级财政补贴及农户保费未全部交清,保险经营机构不予出单。保险经营机构每年年终按照实际承保情况与各级财政进行结算,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结算,若有结余,退回各级财政部门或结转下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我省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继续安排使用。

  

  (十)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一般情况下,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经营机构查勘定损。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疫情时,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根据情况聘请专家参加查勘、定损。

  

  四、保障措施

  

  开展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参与农业保险的有关各方要切实提高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各州(地、市)县成立以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牧、财政、气象和当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推动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宣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自愿参加保险。各涉保乡镇和村成立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农户保险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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