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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报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请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规〔2012〕37号)要求,各示范基地已上报2010-2011年发展情况的数据和文字材料,经审核,发现部分上报数据存在偏差较大和报送不完整等问题。 为加强对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的跟踪与分析,提高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做了修订。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示范基地认真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报2009-2011年数据,经你委(厅)审核后,于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5月31日前将正式函件报送我部(规划司)。 联系电话:010-68200350,010-68205112; 电子邮箱:sfjd@miit.gov.cn,lili_ghs@miit.gov.cn。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汇总表 示范基地名称: 主体园区或主要集聚区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手机:邮箱: 传真:
附件2: 填表说明 一、“示范基地名称”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布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称为准,标准格式参照“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信息产业示范基地”。 二、本表填报数据以示范基地主体园区或主要集聚区的范围为准。除标明“示范产业”的,填报基地“示范内容”所指产业情况外,其他指标均指主体园区或主要集聚区内全部产业情况。 三、指标说明 1.1销售收入:指在报告期内产品销售的货币收入总额。其中,工业为产品销售收入,服务业为营业收入。 1.2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的工业产品总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1.3所有产业增加值:指示范基地内全部产业增加值的总和。 工业增加值是指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1.4全部企业数量:指示范基地内所有企业的个数。 1.5进出口额:是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出口额: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金额。 1.6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用于工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技术改造投资: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进行的资金投入。 2.1税金总额: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2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 3.1研发投入:用于开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政府资金和企业资金用于r&d的投入。 3.2有效发明专利:处于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即该发明专利已经得到授权,且处于保护期限内。 3.3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指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4.1历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开发区自成立之日至报告期止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 4.2已建成土地面积:指示范基地报告期内实际完成“三通一平”及以上的,可以进行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或出售的开发区面积。 5.1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终用于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 5.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企业取新鲜水总量/工业增加值。其中,工业企业取新鲜水总量是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网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