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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 第二十九条规定保护水文监测设施,请总结该项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无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受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保护措施的实例。 14. 第三十条规定了国家基本水文站的迁建程序,请总结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说明影响水文测验的工程名称,迁移水文站名称,落实经费金额,迁建工作实施等情况。 15. 第三十一条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作出规定,请说明是否已经划定保护区的范围,立桩定界情况,没有落实该项制度的省(自治区)请说明原因。 四、总结《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统计处理违法案件的件数,并对典型个案做文字说明。 1.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水文活动的制止或者批准(依据《条例》第七条) 2. 处理水文测验设施被盗事件(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 3. 处理擅自向其他个人或者单位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信息事件(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 4. 处理无资质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活动(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 5. 拆除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已建工程(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 6. 制止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请对《条例》规定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价,是否为实现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措施、程序和奖惩办法,以及这些措施、程序和奖惩办法是否有利于目标的实现等。在对具体措施进行检查时,如果措施的实施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应当分析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说明:在回答本问卷时,对于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本次调查的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