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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文化部
【发文字号】 财教[2012]4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和文化部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文化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九条  接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财政部和文化部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文化部2006年7月13日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  省(区、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2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3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

 

合计

-

 



  注:此申报汇总表由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附件2.年度  省(区、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

  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请在项目名称前用“★”标明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资金申报单位

金额
(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合计

-

-

-

 

 



  注:此申报汇总表由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附件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补助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申报

单位

具备

资质

 

补助

申请

理由

 

 

 

补助

资金

使用

内容

 

 

 

年度

目标及预期效益

 

 

 

资金总额

资金使用年度

 

申请金额(万元)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支出内容明细

金额(万元)

 

 

 

 

 

 

 

 

 

 

 

 

 

 

 

 

 

 

 

 

 

 

合计

 

预算测算依据及说明

 

 

 

 

 

 

 

 

 

 

 


  注:此申报表由申报单位填报。

  

  附件4.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

(万元)

合 计

 
      
      
      
      
      
      
      
      
      
      

已去世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去世时间

      
      
      


  注:此申报书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附件5.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申报书

  申报单位公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名称

 

建设实施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负责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总体目标及本年度目标

 

 

 

 

补助

申请

理由

 

 

 

补助

资金

使用

内容

 

 

 

 

资金额度

申请中央财政拨款总额(万元)

 

当年中央财政拨款金额(万元)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当年中央财政拨款支出明细

金额(万元)

 

 

 

 

 

 

 

 

 

 

 

 

 

 

 

 

 

 

 

 

 

 

合计

 

经费预算测算依据及说明

 

 

 

 

 

 

 

 

 

 


  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中涉及申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的,请填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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