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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


  

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5号)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不予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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