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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不予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