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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发文字号】 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指经市国土房管局公布备案的测绘单位、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指经市国土房管局公布备案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我市从事农村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行政管理,制定备案、清退标准,实施奖惩、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备案、清退、日常监管、技术培训、考核评价、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监管职责,采取适当措施责令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对其技术服务成果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章 从业要求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规章制度,实行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从2013年1月1日起,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须具有1名以上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没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从农村土地整治从业目录库中清退。

  

  第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在其注册办公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执业证明;

  

  (二)与备案资料一致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简介及照片;

  

  (三)其他要求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出具成果应该内容真实可靠,严禁出具虚假图件成果、设计报告、工程计量、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成果意见书、资信证明、会议记录等材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不得随意泄露或贩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信息等。

  

  第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建立从业记录,记载中介服务合同的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计算及支付、成果移交及存档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借用资质和转包工程任务;

  

  (二)采用行贿受贿、共谋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

  

  (三)违背职业道德,提交成果虚假不实,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

  

  (四)徇私舞弊、欺骗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

  

  (五)妨碍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市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入库备案机构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数量,并在公众信息网上适时公布。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定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各阶段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行为记录在案,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追究、业绩考核、信誉发布制度。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分为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单个项目考评与主要技术负责人业绩挂钩。单个项目考评情况、年度业绩综合考核情况分别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每6个月和1年发布一次。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对业绩考核优秀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予以通报表扬,优先安排市级项目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业务;对业绩考核不佳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清退出库等处分;对存在禁止行为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清退出库。凡清退出库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自清退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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