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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劳发[2012]10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2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建立健全培训交流制度、联系沟通制度、管理督查制度、考核激励制度等,为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增强职工方协商谈判的力量,切实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突出做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世界500强在京企业集中区域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服务工作,选派优秀指导员,加大支持力度,实现预定目标。

  

  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职责分工

  

  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目标,落实责任单位、确定工作措施,确保“彩虹计划”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一是各级工会要积极行使要约权,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用,主动提出协商要约。对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促进企业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质量。要掌握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末向市总工会汇报。

  

  二是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基层企业组织和行业协(商)会组织建设,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三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答、协调指导服务、审查备案、监察执法、调解仲裁等工作。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备案工作流程。同时,对于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年底前,各区县三方要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提交年度签订集体合同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所辖区域企业总数、职工总数,建制企业数、职工数,新建机制企业数、职工数以及百人以上企业建制数、职工数,同时还需要提交典型经验材料一份。市三方四家将定期对全市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上通报,全市要积极总结协商经验,检验协商效果,推动协商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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