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现组织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划,符合国家专项通知重点领域中示范城市应用性试点的要求和方向,符合对试点工作承担单位的要求。

  

  二、申报项目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推荐,在严格筛选的基础上,认真组织项目单位申报,于2012年5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汇总评审:

  

  1.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我委的推荐文件

  

  2.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3.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汇总表

  

  4.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要求编写及准备相关附件。)

  

  以上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六份,项目简表、项目汇总表、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需另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三、我委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优秀项目,通过评审的项目按要求在网上并行申报。

  

  四、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与我委高技术处项目主管人员进行沟通,恕不接待项目申报企业的单独汇报。

  

  五、项目申报材料将不退回给项目单位。

  

  联系人: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张 涛 66415588-0206

  

  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刘京晶 66410700-35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