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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 管理工作的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切实抓好农村清洁工程,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加大资金投入,健全管理体制,合理选择处理技术,提高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结合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要求,按照“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做好县域生活垃圾城乡收运处理试点工作,总结示范经验,整县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一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 (一)一县一场。到2012年底,珠三角所有县(市)至少建成一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焚烧厂。到2013年底,全省各县(市)至少建成一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焚烧厂,实现一县一场。2014年起全部投入正常运营。 (二)一镇一站。到2012年底,全省30%以上建制镇建成一座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到2013年底,全省各建制镇建成一座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人口较少、垃圾产量少的乡镇,可几个连片乡镇集中建设一座生活垃圾转运站。2014年起,适当增加转运站,达到合理布站。 (三)一村一点。到2012年底,每个自然村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效收集农村垃圾。 三、建设和管理要求 (一)以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运输距离在30公里以内的,统一运到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超出范围或运输难度较大的,可以区域中心镇为节点,组团式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做到连片治理,区域共享。垃圾转运站、收集点的建筑形式可以县(市)为单位,相对统一,规范标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技术指引》,指导各地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 (二)编制专项规划。2012年底前,省和各地级以上市要编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十二五”规划,各县(市)要完成县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做好专项规划与城市建设、环保等规划的衔接,统筹发展,合理布局。 (三)垃圾处理场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宜采用卫生填埋、资源化利用等工艺技术。县(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建设。以区域中心镇为节点建设的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镇级填埋场,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填埋区采取人工防渗处理,垃圾渗沥液采取运送或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对于采用堆肥处理、沼气利用等综合处理技术,要做到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在国内有成功适用的先例。 (四)镇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应做好通风、降尘、除臭、消杀、清洁等措施。站内垃圾应日产日清,各项清洁设施齐备,污水应统一收集,统一运送或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村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可充分利用已有的垃圾收集桶、收集箱、收集屋等设施,实施统一收集。要注意做好垃圾的密闭管理和污水处置措施,鼓励采用地埋式收集箱。收集点垃圾应日产日清,规范卫生保洁措施,每周至少清洗两次,并定时喷洒消毒及灭蚊蝇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