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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餐[2012]16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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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5月20日~11月20日)

  按照全面铺开、有序推进的原则,采取两手抓的方式,同时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区县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状况调查报告报市餐饮食品监督所;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并将工作总结于2012年7月10日前报市餐饮食品监督所。

  (三)第三阶段(11月20~12月31日)

  各区县应按《重点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区县营养改善计划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市餐饮食品监督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落实《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全面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我市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探索研究对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和措施,不断强化监管工作, 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成立机构,扎实开展。组织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推动和督导。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辖区管理、网格化执法责任制度,扎实落实工作任务。

  (三)调查摸底,分类建档。要认真统计辖区内学校食堂的基本状况,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新建或改建的食堂逐一审核,视情况分别统计建档。要全面建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四)积极探索,综合治理。要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建立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责权明确、联系紧密、配合有力的监管体系,要研究提出学校食堂整治办法,探索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引导和规范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等级,动员教师、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五)制定标准,组织培训。各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学校食堂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等的专题培训。

  (六)督查推进,加强考核。各区县餐饮食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及时掌握《重点工作》执行进度和实施情况,通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将《重点工作》任务和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组织督查和考核。各区县餐饮食品监督所要制定路线图,确定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人,确保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对因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导致发生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联系人:

  市餐饮食品监督所:何佳、孙翠环

  电话:23337561(传真);邮箱:wsjdtj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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