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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餐[2012]16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2年天津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食药监餐〔2012〕168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级餐饮食品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要求,现制定《2012年天津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2012年天津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营养改善计划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意识;以完善网格化监管模式分片定责制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按照职能到位、责任到位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制,采取科包镇、组包片、人包校的网格化监管模式,达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以中小学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的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探索研究有效监管对策,积极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通过营养改善计划和量化分级管理使学校食堂逐步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制度完善,饮食安全”的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三、重点内容

  (一)全面开展学校食堂状况调查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全面、准确掌握学校食堂的底数、分布、卫生状况以及持证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学校食堂硬件条件、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分析报告。

  (二)严格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条件

  制定对营养改善计划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各类供餐模式的准入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供餐;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进行事前审查,并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供餐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供餐条件和能力,托餐家庭必须具备保证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必须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招标后,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区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建议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的要求,以中小学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5月2日~20日)

  各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今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对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进行调查摸底,并于2012年5月20日前将方案报市餐饮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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